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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3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新港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邮政编码:510300
广州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4号;邮政编码:510308
南海北校区: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信息大道中,邮政编码:528225
南海南校区: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万锦路,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商务英语、软件技术专业分别与华南师范大学英语(职业教育师范)、网络工程(职业教育师范)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精细化工技术专业与肇庆学院化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相应本科学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相应本科学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的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外省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的40%和术科统考成绩的60%计算总分,对投出的考生档案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由于民航行业及空中乘务专业工作用人单位有要求,请未达到“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考生,男生身高173~185cm,女生身高162~175cm”基本条件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3800元/生·学年;住宿费13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230198、020-6123900
传 真:020-61230898
电子邮箱:305@gdqy.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谢琼生
监督电话:020-61230812
电子邮箱:gdqyjw@gdip.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广东商学院2010年高考招生简章
广东商学院2010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东商学院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商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商学院校本部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邮政编码510320;三水校区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旅游经济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学校采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三水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本部学习。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商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六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学校所在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相应科类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第一次投档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按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设定学校必录分数线,学校必录分数线的确定以高考成绩的总分为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上的考生,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报考第一专业人数超出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时,按该专业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设定专业必录分数线,专业必录分数线以下的考生,视其后续专业志愿情况,调配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上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或专业不服从调配外,原则上给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下的考生,根据考生的志愿和综合素质分配给未录满的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加试、外语语种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广东省内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金融学(国际金融)、英语、日语等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C(含C级)级以上;其他无英语口试省(市、自治区)不作要求。
学业水平等级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其他省份(市、自治区)有相关政策的按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无相关政策的不作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专业广东省外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美术类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本校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广东省内美术类专业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应专业出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编导、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同类专业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校以上二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校考专业成绩7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以上各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专业凡校考专业成绩为生源所在省第一名、获得生源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有相应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将我校填报为本批次第一志愿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外,我校原则上优先给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对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报考我校的体育尖子,高考成绩(含体尖加分)达学校出档分数线,根据学校布点项目的要求,择优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未达以下专业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男身高1.70米、女身高1.60米及以上。
治安学专业:*眼视力4.8及以上,无色盲(弱),男身高1.70米、女身高1.60米及以上。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艺术设计、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为每生10000元/年,其他专业为每生4180元/年或每生4730元/年(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住宿费:每生1500元/年。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在校期间学校学费标准和广州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奖学金设置: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750元,单项奖学金300元。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多种岗位可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通过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获得工作报酬。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广东商学院监察处、广东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4096824,020-84096844
传真:020-84096824,020-84096069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广东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传真:020-84096069
电子邮箱:zsb@gdcc.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商学院授权广东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广东商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刘胜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2013年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327
第五条学校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职教路3号邮政编码:528137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学习地点: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职教路3号)
第十一条毕业证: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颁发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身体健康,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下同)。
1、中职阶段所学专业与所报考的我校自主招生专业大类相对应;
2、取得与招生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技能证书为与招生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
第五章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学制 专业备注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100 2年 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电气自动化技术 1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100 计划合计 300人 第十七条招生专业技能证书的要求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时,须取得相应报考专业要求的技能证书之一。各专业技能证书要求:取得与招生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技能证书只认可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和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网站上可查询到的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章报名方式
第十八条报名方式
(一)我校将于3月21-27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预报名将采取网上填报考生报考信息及网上预审方式进行(预报名详细流程届时请关注我校招生网)。考生预报名信息在我校招生网上预审通过后,考生须于4月1日前,将报考纸质材料寄送到我校招生办公室,我校将在4月10日前完成对考生纸质材料的审核,并在网上公布纸质材料审核结果。
(二)考生报考纸质材料通过审核后,考生须在考试4月12日带齐相关材料到我校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缴交报名考试费和发放准考证。
第十九条报名材料
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普通高考报名及补报名时的回执;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省组织技能比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其他项目评选活动获奖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免冠大1寸头像照片;《2013年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表》;《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中职应届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职学校往届毕业生提交)。(说明:高考报名回执、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在寄送报名材料时只需寄送复印件,原件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复查)。
第二十条志愿填报
按学院自主招生专业的特点,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仅限填报一个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得转专业。
第七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及名单公示
考生报考纸质材料通过审核后,考生须在4月12日带齐第十九条要求相关材料到达我校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及缴交报名考试费。
第二十二条考生成绩计算方法
考生考试总成绩=(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技能测试成绩,按比例是4:3:3计算)+附加分。
第二十三条考试安排 考试对象 考试科目 分值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综合文化知识 200分 4月20日上午 120分钟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综合理论 150分 4月20日上午 90分钟 专业技能测试 150分 4月20日下午 90分钟 第二十四条成绩公布
5月10日前,在学校招生网站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二十五条附加分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加分,各奖项加分不叠加,取最高加分项,附加分奖励最高不超过20分。
1、在校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者加20分。
2、在校期间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0分。
3、体育、艺术特长生加10分。
第八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六条我校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录取办法:技能测试结束后,学校根据各专业考生的总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必须提交高考体检结果,否则不给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录取的考生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5月20日前,我校将在招生网上公布考生成绩及预录取名单,并报省招生办审核备案。最终录取名单以省招办审核结果为准。我校将根据省招生办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录取的新生于7月1日前份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具体时间见入学须知),如不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的考生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9月份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时间见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身体异常状况的考生,取消其学籍。
第十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考试、录取等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我校自主招生命题、考试与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办和佛山市招生办的指导监督下由我校组织实施。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认真贯彻“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
第三十四条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第十二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业优秀者还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还设立相应的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特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八条学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章时间安排表
第三十九条我校自主招生各项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专业名称 招生对象 招生计划 学制 学费(元/学年) 住宿费(元/学年) 教材费代收代支(元/学年)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100 2年 5500 1500 5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100 2年 5500 1500 5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100 2年 5500 1500 500 计划合计 300人 :
· 时间 工作内容 3月份 招生宣传发动。招生材料发各市招办及各中职学校 3月20—27日 接受考生报名 4月10日前 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在网上通知考生审核结果 4月12日 资格核查、缴交报考费、发放准考证 4月20日上午 组织考生进行综合文化知识考试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 4月20日下午 组织技能测试 5月10日前 公布考试成绩 5月20日前 公布考生成绩及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 7月前 录取考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具体时间见入学须知) 第十四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处联系人:吴奕标
第四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委托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三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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